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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22 年修订)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对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 公司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,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。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-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 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,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。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,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,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。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,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4,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,在此额度内,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,任一时点投资理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4,000 万元。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、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。 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.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在此额度内,资金可以滚动循环使用,任一时点投资理财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.00 万元。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、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。 独立董事:陈文化、夏国平、杨维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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